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湖北省游泳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SWIMMING ASSOCIATION OF HUBEI PROVINCE,缩写为HBS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湖北省内从事游泳及相关运动项目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相关人士自愿组成的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推进《全民健身条例》和《奥运争光计划纲要》的实施;统一组织、协调全省游泳及相关项目运动的发展,促进群众性普及活动和水平的提高,促进全省游泳及相关运动项目的进步。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湖北省体育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理事会、会员大会、大型学术报告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报活动计划,省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条 本会办公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开发区高新三路特1号。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和普及游泳及相关运动项目(含游泳、跳水、花样游泳、现代五项、铁人三项、水球、潜水),积极组织并支持省内各种等级和不同类型的游泳及相关运动项目活动的开展,加强各会员之间的联系和交流,增进游泳及相关运动项目工作者、运动员的团结和友谊。组织开展宣传工作、出版刊物。
(二)受政府委托,负责协调、组织全省范围的游泳及相关运动项目比赛。积极承办、协办全国相关项目比赛。开展国际交流和技术交流,参加国际泳联等国际组织的有关活动。各类活动包含但不限于体育论坛、体育会展、体育咨询、体育培训及其它。
(三)受政府委托,研究制定游泳及相关运动项目发展计划、方针、政策,协调组织游泳及相关运动项目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社会群众的培训工作。
(四)受体育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对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进行注册管理、业务培训、等级晋升和资格审查的实施。
(五)制定全省性游泳行业规范、引导全省游泳项目自律建设。
(六)负责本项目有关市场管理和开发工作,开展有关的经营和服务活动,积累事业发展资金,增强自我发展活动和能力。
(七)反映全省游泳爱好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九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会员大会通过的标准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会员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本会每五年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1/5以上会员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人数的1/3。
第三十二条 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从本会非理事会员中推荐。监事的职权是:
(一)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本会每五年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1/5以上会员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人数的1/3。
第三十二条 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从本会非理事会员中推荐。监事的职权是:
(一)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