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转发举办2016年“游泳救生员”“游泳社会指导员”国家职业资格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体育健身市场秩序和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依法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公众游泳健身的安全。加强全省游泳场所的安全规范管理,依据《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所有的游泳场(馆)必须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以及《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具有达到规定数量、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的有关规定,决定举办“社会体育指导员”和“游泳救生员”国家职业资格培训班。同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展开上述双证年审工作(年审针对已经取得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现通知如下:
一、游泳救生员、游泳社会指导员培训的等级及报名资格条件
本次培训的等级为初级、中级、即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
(一)初级申报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即可报名)。
1、年龄要求:16岁—58岁
2、技术要求:受过一定的游泳训练,具有较强的游泳技能(能够连续游200米以上),25米成绩:男20秒以内,女 22秒以内,同时能够徒手完成水下潜泳20米者(身体不能浮出水面)等游泳技能。
(二)中级申报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即可报名):
1、 获得国家游泳运动员健将级专业运动员。
2、获得初级国家职业资格的、并已连续三年在我中心注册的救生员。
(四)申报人员条件
1.凡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受所在地限制均可报名。
2.曾参加并通过湖北省体育局游泳跳水运动管理中心举办的培训班者可免培训费(只交鉴定费)申请参加国家职业资格考试(1年内参加考试、补考有效)。
3申请游泳社会指导员者,必须持有游泳救生员初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二、培训内容、方式、获取证书资格。
1、培训和鉴定依据《游泳救生员国家职业标准》、《游泳社会指导员》规定进行,内容分别为理论知识与技能操作两部分。
2、培训采取集中授课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具有国家培训教师资质的业内专家执教。
3、凡经培训考试合格者,获得“游泳救生员” “游泳社会指导员”培训结业证书,并取得参加国家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资格。
4、游泳救生员职业技能鉴定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试。
5、 经国家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合格者将取得由中国劳动保障部颁发的“游泳救生员” “游泳社会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全国通用,终身有效(每年必需在国家指定的注册单位进行注册。否则无效)
6、在游泳场馆或自然水域从事游泳救生工作的人员须持游泳救生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岗,从事游泳社会指导员工作的人员须持游泳救生员、游泳社会指导员国家职业资格双证书上岗,用工单位可依此证书评聘用工人员和接受上级检查。
三. 培训、鉴定单位
培训单位:湖北省体育局游泳跳水运动管理中心
鉴定单位:湖北省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
四、报名时间
第一期:即日起至2016年2月25日。
第二期: 待通知
五、报名办法及有关要求:
(一)报名时填写《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1份。
(二)持运动员等级(游泳)证书、体育专业游泳方向学历证书、需提交相关证书的复印件。证书原件在培训报到时审验,无证书原件者,一律不以相关资历对待。
(三)报名人员如有湖北游泳协会颁发的游泳救生员培训结业证书的,凭证件报名免除本次650元培训费(1年之内有效,之前参加过培训人员因已发培训资料, 不重复发放资料)。
(四)报名时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小两寸蓝底免冠照片5张(需电子、纸质版,照片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报名)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吴老师027-87937584
(六)技能操作部分的培训,学员们请自备游泳装备。
六、培训和鉴定费用
培训费按湖北省物价部门核准价格收取。
救生员培训费650元,鉴定费:初级240元,中级300元。
游泳社会指导员培训费700元,鉴定费:初级240元,中级300元。收费后出具相关发票。
以上费用在报名时一并缴纳。报名以交款为确认。
七、培训及鉴定考试时间2016年3月5、6日,地点安排待定。
具体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八、 愿意单独参加救生培训环节、游泳社会指导员培训环节(即不参加技能鉴定取证)人员也可交费报名,如通过考试发给湖北泳协救生员---“中国救生协会会员证件”培训结业证。以后如有鉴定考试,可以凭证参加鉴定(只缴纳鉴定费1年内有效)。
九.同期展开游泳救生员、游泳社会指导员国家职业资格年审工作。以往曾取得游泳救生员、游泳社会指导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件的人员需接受年审,即游泳救生员证件100元/年,游泳社会指导员证件100元/年。并由年审单位出具发票。年审后在湖北省体育局游泳跳水运动管理中心官方网站公布年审名单。
附件:《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http://www.hbswim.com/Upload/201042201632831.doc》点击下裁
2016年1月22日